《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政策解读
来源: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: 2021-09-30 17:31:59
《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是根据审计署2018年1月12日下发的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(审计署令第11号)和教育部2020年3月20日下发的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7号)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的。
《规定》明确了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,要善于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审计发现的经济问题,从经济监督中体现政治导向、政治要求。提出了本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,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。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,增加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,发展规划、战略决策、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,办学、科研、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,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,境外机构、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等审计职责。强化了内部审计的“预警”功能,以内部控制、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审计监督,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、防止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问题,推进审计工作从事后监督到事前、事中监督。完善了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和保护制度,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、交流、任职、薪酬及相关待遇,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、报复、陷害的,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,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细化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,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,并规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,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、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、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,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,有效发挥警示作用,实现审计“免疫系统”预防功能;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、干部考核、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;上下联动,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,激励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。